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2号)精神,确保我市各级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市直各部门要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和人员,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明确审查责任。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要自2017年8月15日起,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认真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以县、市(区)政府暨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本级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三、有序开展存量清理。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文件、政策、措施、规定及做法进行系统清理。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及行为,均应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没有进行公平审查的不得出台。
五、审查标准。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对手的政策措施。
但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六、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2017年8月15日前出台且仍执行的文件、政策、规定及措施进行系统清理,认真填写《沧州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登记表》,将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沧州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登记表》一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2129100 传真2129085 邮箱:fgwzfk@126.com)。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