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市监明电〔2019〕48号)和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鲁安办明电〔2019〕3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滨安办明电〔2019〕2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t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入开展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治理工作。一是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坚决打击无证充装以及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等非法、违法充装行为;二是要坚决消除充装站内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等安全隐患,严防特种设备事故;三是要加强与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工作协同,将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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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t 2019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