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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银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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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印发《白银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5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推动更可持续绿色白银建设。

第二部分:重点领域

明确了社会资本可以参与森林草原、河湖湿地、沙化土地、自然保护地、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发展生态产业等八个类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内容。

第三部分:参与机制

(一)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

(二)参与方式。明确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不同参与方式。

(三)参与程序。提出了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参与程序。为社会资本充分掌握信息、理性分析研判、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保障。

第四部分: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政策。将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基础上,项目区内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产权激励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完成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三)供地方式政策。废弃或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的前提下,可将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用于非营利性的建设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符合新产业用地政策的,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社会资本投资修复的建设用地出让后,除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外,土地出让合同可约定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指标使用政策。新增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投资主体的需求后,节余指标按照国家政策可进行跨区域交易,指标交易的净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奖补投资主体。

(五)碳汇交易政策。修复后作为林地、草地或湿地的项目,可根据国家碳汇排放及交易制度,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六)林木采伐政策。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经审批后可依法依规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

(七)资源利用政策。明确依据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由县级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八)财税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

(九)金融扶持政策。支持金融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优化监管服务、做好宣传推广等四个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了相关要求,鼓励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建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联评联审机制,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获得感,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白银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对标国家和省《意见》,紧紧“北御风沙、南保水土、中建绿洲”的总体思路,构建“两屏两廊四区五基地”国土绿化体系,聚焦重点领域,明晰社会资本参与内容、方式、程序,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有利于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对推动更可持续绿色白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