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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辽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政府网 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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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SRMZF-2022-015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1216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547套(间)。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对象。在本市生活和工作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主要包括新就业大中专学生、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引进人才和其它优先保障人群等,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房屋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大不适宜改造的可按间出租。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经所在地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在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三、基本要求     

(一)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改建、改造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坚持供需匹配。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市场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要求,在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基础上,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底线要求,积极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运营单位要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加强过程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实行项目认定书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依据项目所在地划分,由建设主体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会同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进行审核,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联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联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人防、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并联审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 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拔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拔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且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 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有政策及资金予以支持。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三)税费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中明确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水电气价格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通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统筹年度供应计划、开展监测评价等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统计汇总等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市区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评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统筹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相关工作。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做好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安全监管、实物配租等工作。要建立健全住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税务、金融、电力、供水、供气等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验收以及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政策、新举措,形成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通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通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长: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金树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浩涛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员:单国福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姜军正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许冬波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岳光泽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    市政务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旭旺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吴忠利  科尔沁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李建辉  霍林郭勒市政府副市长、住建局局长     

        赵俊伟  开鲁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韩士忠  科左中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王海澜  科左后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蒋    库伦旗政府副旗长     

        朱子波  奈曼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刘    扎鲁特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田红军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孙永兴  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树国  国网通辽供电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宣    市城市供水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