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健捷
职务:梧州市万秀区万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450404********06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35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22年11月起对梧州市万秀区万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现对你个人存在公款私存私放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的事实和性质
2020年10月,梧州市万秀区万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健捷以企业临时支出为由,向公司借款6万元,将其转至李建捷个人账户,2021年当年未归还。截至2022年11月,公司财务会计账还记载李建捷应还款项余额6.6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以及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5《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项对一般违法程度情节“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界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本人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有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现决定对你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
请你本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罚款交缴入梧州市财政国库(财政机关:梧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梧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04305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