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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读解】《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襄阳住建局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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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出台《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答:原《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自动到期,且存在监管范围不全面、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不适用当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为更好地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二、《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适用范围?

答:《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房地产项目,具体包含襄城、樊城、高新、东津、鱼梁洲,但不包含各县市、襄州区。各县市和襄州区可参照《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来执行。

三、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资金?

  答: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预付款及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首付款、预付款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由按揭银行在按揭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

答: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至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前。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答: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为: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税费、预售项目抵押贷款利息和其他管理费用等。

六、什么是合作银行?

答:合作银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

七、如何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答: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与市住建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签订合作协议后市住建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名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择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市住建局、合作银行共同签订《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开设一个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或项目分多期开发的,也应当遵循一证一户原则,分项目单独开设监管账户。

八、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

答: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0%部分,由市住建局进行监管;非重点监管资金为项目总预售款10%以外的部分,由市住建局和合作银行共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用款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向市住建局提出用款申请。

九、哪些情况下不能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答:对于非重点监管资金部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未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不能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对于重点监管资金部分: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且违规行为未改正的;未按照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存使用预售资金怎么办?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未按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书面告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暂停支付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待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市住建局再书面告知合作银行。同时市住建局将项目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对违规使用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等额资金注入监管账户。

十一、合作银行违规怎么办?

答:合作银行未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分级监管、信息共享等监管职责的,市住建局依据《协议书》约定要求合作银行及时纠正。对没有及时纠正的合作银行,市住建局将依照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银行违规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揭银行未将按揭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合作银行、按揭银行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