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烟医保函〔2023〕27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机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各区市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直接结算数据及医保经办机构发给医疗机构的收款通知报市医保中心医药服务和价格监测科。
二、2023年12月1日前采购、未按规定及时上缴药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还款措施和还款计划,经各区市医保、卫健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医保局、卫健委备案,还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鼓励欠款金额较少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清欠工作。区市人民政府有其他清欠要求的,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各区市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清欠工作的督导,一院一档建立工作台账,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欠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医保局,直至完成清欠工作。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机制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3〕6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政策,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与集采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款统一结算等政策衔接,提升基层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现就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采购主体与结算主体相一致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采购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确认直接结算数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的,由负责药品采购的医共体牵头单位审核确认直接结算数据;
(二)非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非集采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3年12月1日之后独立采购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的,由负责药品采购的医共体牵头单位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
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通过药械结算监管平台进行,若出现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款不足以抵扣支付药款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在收到医保经办机构收款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缴纳至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实行自行结算的药品货款,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按双方协议约定支付。
三、各地医保、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3年12月1日前采购且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的药款,要督导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一院一档,经县级结算账户分期分批上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