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 裁量说明理由制度》的通知
市交法制发〔2023〕18号
机关有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30日
晋中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
说明理由制度
为确保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合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晋中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对重大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要经过集体研究,报局案审委审议,并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额度,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五条 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理由等,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制度说明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或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