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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四川省水利厅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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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特点

2003年-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九部委于2013年3月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以上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上述国家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于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多年来,对我省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水利工程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和系统性。

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厘清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权限,细化明确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条件设置、开标评标过程监督、信息公示、异议投诉受理和处理等要求,实现招投标流程标准化,规范招投标过程行为,强化事中后行政监督。

二、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由水利厅牵头组织,编制组于2019年12月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专门就招投标备案、过程监督、投诉受理及查处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学习。编制组充分借鉴省内外相关行业、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经认真研究,于2020年3月编制完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4月向水利厅机关、市(州)水利部门、厅直相关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要求,于5月1日-31日通过四川水利官网面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6月面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厅机关、市(州)水利部门、厅直相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8月,组织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评审。水利厅充分采纳各方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共六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异议及投诉,第六章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活动;水利厅、市(州)和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监管权限负责招投标监督,同时明确了招投标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第二章 招标。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招标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提前招标需要履行的程序及要求、可不进行招标的几种情形、公开招标应当遵循的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要求、事前报告事后备案具体内容、投标限价的相关要求、各类保证金收取规定和缴纳方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

(三)第三章 投标。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装订和密封要求、部分工作分包的说明等内容。

(四)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包括开标程序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的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的条件,商务和技术评标得分最低标准,重新招标的条件,评标报告的内容及评审程序,公示、合同签订和保证金退还的时间限制,总结报告的内容和备案要求等内容。

(五)第五章 异议及投诉。主要包括异议、投诉的受理部门,异议、投诉的程序要求,异议、投诉及相关受理部门答复的期限,异议书的格式要求,不予受理异议的九种情形,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投诉的处理等内容。

(六)第六章 附则。主要包括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的查询依据,本细则的施行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