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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出台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

    浙江省自然资源局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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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具体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通则》的主要内容

《通则》包括总则、管控分区划定规则、用途管控规定、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保障措施五部分内容,重点是制定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国土空间用途的准入、调整、退出规则,规范和引导各项建设的景观风貌和空间形态,优化提升大运河两岸的生态空间质量。

总则

管控思路

管控目标

树立国际标杆的文化遗产展示带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态文明示范带

弘扬中华文明的文化旅游精品带

重现通江达海的千年古道水运带

承接国家战略的沿河开放利用带

核心监控区的范围界定

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共涉及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5个设区市及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余姚市,湖州市南浔区和德清县,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和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22个县(市、区) 。

滨河生态空间的范围界定

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内的范围是滨河生态空间。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1000米。

管控分区划定规则

管控分区划定规则

核心监控区分为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五类管控分区。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分区划定一览表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分区示意图

用途管控规定

总体要求

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实施严格的用途管控,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本通则要求,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用途外,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

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空间的更新优先满足文化相关用途需求,引导其他农林空间进行生态修复。

引导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包括危害大运河生态安全、破坏大运河景观风貌的项目,违法建设的建(构) 筑物,违规占压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 构) 筑物、码头等,通过整改、搬迁、关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

历史文化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核心监控区内的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对现有不符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项目,要制定整改计划,依法逐步拆除、外迁或整改,腾退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文化设施、市政安全设施建设。

生态保护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

生态控制区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控,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允许公益、公用等用途转用。

城镇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核心监控区老城改造应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鼓励调整为公共服务、公园绿地等公益性用途用地。提升运河两侧绿地、公共空间的畅通性和可达性,因地制宜建设林下慢行道、运河滨河绿道;在落实“ 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的街区布局模式和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建设。城镇建设空间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

老城改造鼓励建设公园绿地,允许文创类项目准入

村庄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核心监控区村庄建设空间鼓励以下相关项目优先准入:(1) 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2) 乡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3) 乡村振兴相关项目。

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和大型工业园区,严禁新增矿业权出让(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业权除外)。

鼓励村庄低效用地整治,优化村居布局,充分利用村庄闲置宅基地、工业厂房等存量用地和建筑。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撤并零散农居点的,可在建筑高度、环境风貌严格管控前提下设置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应尽量选址在滨河生态空间之外。

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加强生态修复,注重自然修复和工程治理相结合,推进河岸带生态化改造,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风貌。

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确有需要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本通则和国土空间规划。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其他农林空间除符合上述的各项管控规则外,重点优化滨河生态空间,建设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廊道。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周边安排公园绿地,包括湿地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郊野公园。

村庄建设空间周边加强优质耕地保护、生态林地保育,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农业养殖项目应限期搬迁、关停或消除影响;注重农林空间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整体生态功能。

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重要景观视廊保护要求

重要景观视廊包括核心监控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明确要求控制的视线通廊。

在重要景观视廊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保护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对景观视廊内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改。

重要景观界面保护要求

景观界面示意图

重要景观界面包括:大运河第一界面和世界文化遗产、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形成的景观界面。

重要景观界面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对景观界面内严重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村庄建设空间的大运河第一界面,新建建筑应做好方案设计,并与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

建筑高度管控要求

运河两岸建筑高度管控规则示意图

沿运河两岸新建、重建建筑高度应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升高幅度不宜大于18度视角(以运河对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其中大运河第一界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

建筑风貌管控要求

运河沿线的建筑风貌应与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应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加强城市景观视廊控制。

其他管控要求

保护和尊重大运河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恢复自然生态面貌,以农田与自然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沿线的第一照面山进行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和绿化提升,提升生态景观质量。生态保护空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不得对山体、水源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改变与大运河有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

保障措施

明确职责,统筹协调

在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准入、用途转用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各设区市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并向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21年6月底前将管控细则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将管控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

联审决策,一事一议

大运河沿线市县政府建立联审制度,对核心监控区内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问题,进行联合审查。管控细则实施前,尚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已批未建项目及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与本通则有冲突的,可一事一议。

建立机制,保障权益

建立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转换、用途转用和纠错机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涉及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要明确审批部门、审批要点和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