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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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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北自然资发〔2022170 

    

    

各县自然资源局,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审批工作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审批提质增效,我局制定了《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日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管理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 

  (一)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第十七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三、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字2008〕2号)第三段第(七)点规定: 

  (一)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相应的使用范围; 

  (三)具备成果保管、保密的基本设施与条件。 

  四、申请材料标准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表 

  1.申请表内容准确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签字。 

  2.申请单位属于当年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必须提供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施设备基本条件(列保密设备清单+相片)的证明材料。保密设施设备基本条件指设有专门的资料保管库房(室),并配置铁门、铁窗、铁柜、灭火器、报警器、监测器、涉密电脑等保密设施。 

  3.申请单位属于当年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必须提供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及人员(需正式发文)文件。 

  4.提交的复印件纸质材料需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任务来源文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如项目业主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来源文件追溯至政府职能部门批复文件,即申请单位及甲方业主的任务来源文件均需提供。  

  2.复印件内容完整、清晰。提交的复印件纸质材料需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提交的电子材料应是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1.申请单位属于当年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必须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涉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保密责任书内容准确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3.涉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完整、清晰,需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需正式发文)和保密设施设备基本条件的材料 

  1.申请单位属于当年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必须提供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列保密设备清单+相片)的证明材料。 

  2.提交的电子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提交的复印件纸质材料需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及人员(需正式发文) 

  1.申请单位属于当年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必须提供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及人员(需正式发文)文件。  

  2.提交的电子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提交的复印件纸质材料需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岗位职责 

  1.窗口人员:审查收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领用要求,并将审批结果送达。 

  2.审批人员: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3.局领导:做出是否同意批复的决定。 

  4.成果销毁: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相关程序回交领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项目未完成或者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填写的项目预计完成时间期限前1个月内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延期使用说明。数据主管科室应及时督促数据申领单位回交数据;对于回交数据,清点并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安排二人以上押运至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指定的销毁机构销毁,并负责监销。 

  六、责任事项 

  (一)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对申请范围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四)送达阶段责任: 市局承办机构承办人员通知申请人领用数据。 

  七、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秩序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七)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