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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银川市住建局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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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住建发〔2021〕184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行业市场服务行为,加强物业项目经理人的管理,提升物业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维护良好的物业行业市场环境,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我局拟定了《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7日。

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19号408办公室。

征求意见反馈邮箱:nxycwygl@163.com

联系方式: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科,0951-6899972

附件:《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行业市场服务行为,加强物业项目经理人的管理,提升物业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加快全市物业行业高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维护良好的物业行业市场环境,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担任负责人的人员。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人的行业管理工作,市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人的信用建档、信用数据、日常管理,开展物业项目经理人的业务测试、业务培训、业务评估、继续教育等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经理人的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日常巡查、动态监管。

第四条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物业从业人员参加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受托单位)组织开展的专业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后,自动纳入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项目经理人数据库,生成物业项目经理人信用档案和信用编码。项目经理人信用采集期为三年。

第五条担任项目经理人应符合下列条件: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物业服务项目任命书、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具备项目经理人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托物业服务区域委派项目经理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配备一名项目经理人。在同一县(市)区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且具备整合条件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委派一名项目经理人统一进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经理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区域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保洁服务、绿化养护、保安服务、卫生消毒、车辆管理;负责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资料的查验保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及时处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加强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沟通与交流,接受业主监督;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等收支账目,接受监督;

(五)及时协调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现业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或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接受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七)依法使用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

(八)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信用建档:

物业项目经理人应在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备案时一并完成信用建档。物业服务企业通过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将拟聘任项目经理人选入对应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完成系统提交,提交后5日内持企业委派任命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经理人建档信息一般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社保信息、学历情况、职称证书等。

第九条 物业项目经理人发生企业内调整或变更执业单位的,由项目所属物业服务企业自调整后30日内,按第八条规定程序完成信用信息变更。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时进行变更的,项目经理人可持解除合同或相关协议至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撤出变更,项目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按《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扣分处理。

第十条 项目经理人应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储备,提升综合业务能力及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每年参加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各类专业培训机构等组织的物业相关知识培训或综合业务能力测试、评估,培训累计不少于16学时。对学时未达到要求给予扣除项目经理人信用记分10分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人根据信用积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信用等级AAA)、良好(信用等级AA)、合格(信用等级A)、基本合格(信用等级B)、不合格(信用等级C)五个等级。

第十二条对信用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经理人可做如下处理:

(一)在全市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

(二)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示信用风险;

(三)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重新调整项目经理人;

(四)不得参加与项目经理人相关的活动;

(五)自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重新参加项目经理人综合业务能力测试或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担任项目经理人;超过3个月未参加项目经理人综合业务能力测试或评估,当事人项目经理人信用编号失效,2年后可重新参加项目经理人综合业务能力测试;

(六)所负责物业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扰乱行业正常秩序、拒不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及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后,当事人项目经理人信用编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参加项目经理人综合业务能力测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