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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人民政府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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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全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限制燃放区域:以《从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为依据,江西南下丙梅新村至从江县第三中学一线内的城市建成区、江东南下田铭液化气站至北上民政局一线内的城市建成区、东至从江县城关四小一线内的城市建成区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禁放时间: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和正月十五(共四天)之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放时间。

三、以下区域为全年全天候禁放区:

1.丙妹城隍庙、观音阁遗址、八仙桥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3.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6.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影院、超市等人群密集区;

8.居民住宅楼道内、停车场等;

9.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从江林场大田、从江县城关三小)一公里范围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在前款通告的禁止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五、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六、丙梅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投诉热线:12345

县公安局:6412458

县应急局:641914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从江县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图


从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附 件